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


→內容

初次申請及後續到期鑑定者,檢附相關資料先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並索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再前往鑑定醫院辦理後續鑑定事宜。

相關資料:
(1) 最近3個月1吋半身照3張

(2) 身份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第1次申請者免附)

(5) 若為代辦人,需另檢附代辦人身份證及印章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受理單位

1.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2. 鑑定疑義請洽衛生局醫事科

06-6357156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