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

→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1. 年滿二十歲。
2.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可實際從事經營。
3. 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4. 購買或承租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或攤販未滿二年。
5. 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內容

(一) 申請人購買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如下:

(1) 貸款額度: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

(2) 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貼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每人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元。

(3) 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4) 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申請人承租本市公有市場商店或攤販租金補貼額度,每人每月補貼 最高新臺幣六千元。但不得超過承租金額百分之八十。

(二)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至各區公所辦理,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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