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凡本市籍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直系血親、配偶),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房屋居住,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1.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2. 未獲得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3.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4. 租賃房屋須在本市且實際設籍居住者。
→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00元,一戶最高補助5人,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立案字號:南市社行字第96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