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條件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 :

(一)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縣(市)。

(二)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內容

(一) 列冊 :

1. 列冊低收入戶 : 輕度4,872元/月,中度以上8,499元/月。

2. 列冊中低收入戶 : 輕度3,628元/月,中度以上4,872元/月。

(二) 非列冊 :

非列冊中低、低收入戶 : 輕度3,628元/月,中度以上4,872元/月。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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