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設籍並居住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
4. 經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者。
5. 創業未滿一年者。
6.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其稅籍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者。
7. 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內容
1.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
2.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範圍為貸款金額本金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利息(限同一銀行同一貸款),貼補年限最長五年。本貸款計息標準以百分之六為上限(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六,以實際貸款利率計算)。
前項之利息補貼,不包含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受理單位
1. 民治市政中心 06-632031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7樓)。
2. 永華市政中心 06-299111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樓勞工局就業促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