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再設計

→申請對象

1. 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2.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3.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4.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5.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6. 因就業有需就業輔具之身心障礙者。


→內容

1.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2.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3. 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4. 改善工作條件:指為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能力,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工作協助,包括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等。

5.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6.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受理單位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2991111*8148(永華)、6320310(民治)、就業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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