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對象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實施內容
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
(1)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障礙等級輕度:
→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5千元
2.大專校3萬元
→補助金
1.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3千元
2.大專校1萬元
障礙等級中度以上:
→獎學金
1.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6千元
2.大專校4萬元
→補助金
1.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4千元
2.大專校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