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身心障礙者。
→內容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申請所需證明資料
1.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正、影本各一份。
2. 駕駛執照正、影本各一份 (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3. 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正、影本各一份(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4. 全戶戶口名簿正、影本各一份。
5.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私章。
(一)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每人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1. 身心障礙手冊
2. 行車執照
3. 駕駛執照
4. 圖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 因身心障礙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且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地址之親屬』所有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個人計程車不適用本項規定)
1. 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
3. 行車執照
4. 車主圖章 以上證件登錄的地址以戶籍地為原則。
附註:車主或身心障礙者任何一方戶籍異動(遷出或除戶)免稅條件即喪失,應恢復課稅。
→受理單位
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