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語翻譯服務

→申請條件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依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
2. 本市各級公務機關、學校、各公共交通運輸(站)場所、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單位、司法機關、醫院、警政、獄政、戶政、民政、地政、新聞、體育等公共服務單位。
3. 臺南市服務區內正式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一般事業單位(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
4. 外縣市使用者。


→內容

1. 警政或司法偵察、非涉刑責之交通事件等。
2. 各級政府召開之重大政策會議、政見發表會。
3. 公務機關舉辦之活動舞台翻譯、簡易臨櫃。
4. 洽公事項-市府、戶政、地政、稅捐、衛生局所、學校等。
5. 職場輔導、工作訓練、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資爭議、就醫。
6. 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會議、研討會。
7. 其他必要性翻譯服務。


→受理單位

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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