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內容
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受理單位
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立案字號:南市社行字第96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