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補助

→申請條件

設籍於本市,年滿六十五歲,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

2 .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內容

1. 補助年滿65歲以上領有中度、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補助自付部份之健保費。

2. 自99年7月1日起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協辦,由社會局提供符合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中央健保局予以減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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