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中小減免(補助)學雜費

→申請資格

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設籍於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內容

1. 每學期補助3000元為原則。
2. 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3. 每學年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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